作者:发布时间:2024-10-15
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安全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广西应急管理协会面向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设立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安全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安全科学技术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由广西应急管理协会承办,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协会自有资金。广西应急管理协会设立安全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类别、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中为基础研究、技术发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技术创新与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
第五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下设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就奖和科技创新奖。
第六条 奖项等级设置和奖励对象:
(一)“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奖励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技术发明奖”设立一、二、三等奖,奖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中在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及设计、生产、应用中作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三)“科技成就奖”不设等级,奖励为推动我区安全应急科技创新,保障安全发展,取得卓越成就的个人。
(四)“科技创新奖”不设等级,奖励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破的青年、女性和团队。
第七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奖项总数的5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15%,三等奖不超过25%;“科技成就奖”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0人。“科技创新奖”原则上每届不超过30人(项)。
第八条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
1.奖励范围: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具有重要科学或应用价值,且得到公认的科技成果;在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应急整体水平的效果)的科技成果;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到安全应急领域,对安全应急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成果;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成果。
2.评审标准: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应急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安全应急理方面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应急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提高安全应急方面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应急科学技术上有较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区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应急方面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二)技术发明奖。
1.奖励范围:技术发明应为区内外首创,或者区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的;科学技术水平及其推动安全科技创新,促进安全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优于同类技术,且与区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有创新,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发明成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评审标准:
一等奖:成果属区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成果属区内外首创,或者区内外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成果属区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科技成就奖。
授予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重大工程安全保障等工作中取得了卓越成就,并被行业广泛认可的科技工作者。
(四)科技创新奖。
授予围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中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取得提出了创新性的基础理论和制度体系、进行了技术改造和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促进安全科技创新,保障安全发展作出突破的团队和个人(青年、女性)。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安全科学技术奖的最终评定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由广西应急管理协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广西应急管理协会专家库部分专家,学者,有关行业、企业资深专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评奖重大事项;
(二)负责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答辩评审和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奖的审查;
(三)审定获奖项目;
(四)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全科学技术奖评奖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专业评审组专家建议名单;
(三)负责形式审查,并向专业评审组提供评审材料;
(四)负责获奖项目公示期间异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人选原则上从评审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依据每届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专家委员会中选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业评审组成员原则上每届有三分之一比例的调整。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申报项目的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结果;
(三)对有争议的奖项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终审裁定。
第四章 推荐和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采用直接申报与推荐申报方式。
广西应急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非会员单位需由第三方推荐机构推荐申报。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奖采用专家推荐申报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急与安全生产、行业和科技主管部门、设区市级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可申请作为第三方推荐机构,经广西应急管理协会确认后,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工作。
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定期公布第三方推荐机构目录名单。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项目可由目录中集团公司总部推荐,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项目等可由目录中对应的县级以上应急与安全生产、矿山等行业和科技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级以上社会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奖推荐方式:
(一)1名(含)以上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副会长(含非驻会副会长)推荐。
(二)2名(含)以上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安全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
(三)3名(含)以上应急委、应急管理厅、科技厅专家组成员或广西应急管理协会专家库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六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申报方式:
(一)“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申报人登录“ 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安全科学技术奖申报平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生成打印《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安全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签字、盖章后,申报书+附件材料胶装成1册。原件1份寄送至评奖工作办公室(需推荐申报的应先提交推荐机构,由推荐机构统一报办公室)。
(二)“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奖”申报人登录广西应急管理协会网站“安全科技”栏目下载《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安全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按照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申报书+附件材料胶装成1册。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纸质原件+电子版U盘)寄送至评奖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安全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一)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
(二)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或同类型社会科技奖励的(不含有新增创新内容和创新应用的同一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同年度已申报其他同类型社会科技奖励的(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在同年度申报其他同类型社会科技奖励);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或商业秘密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未脱密)。
第十八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原则上为评奖年度的第四季度,以广西应急管理协会正式通知为准。
第五章 初评、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受理及评审过程分为项目征集、形式审查、专家初评(网评和会评)、初评结果公示、一等奖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终评、会长办公会审议、社会公告程序。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轮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通过初评网评和初评会评确定申请“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初评意见和奖励等级,并对申报“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奖”的提出初评审查意见。
初评一等奖的项目,须报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初评二、三等奖和不授奖的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初评结果应于初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奖励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
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办公室提交有关情况证明。逾期视为放弃候选资格。
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应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由所有相关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共同协商,提出统一书面意见,并签章同意后报办公室。逾期视为对异议的默认。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异议各方。
第六章 终评和批准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审定当届评奖结果。
终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终评结果方可生效,候选项目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由办公室提出补充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二十八条 终评会议审定的评奖结果,在征得受奖对象同意后,报广西应急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为当届获奖结果,由广西应急管理协会作出奖励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遵循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
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对获奖单位、团队及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单个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个项目完成单位不超7个,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三等奖单个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三十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有关单位、团队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积极推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将对获奖项目的转化和推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被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广西应急管理协会将按规定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国家级安全科学技术奖评奖。
第三十三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评奖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支出均为广西应急管理协会自有经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团队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获奖的项目不予授奖,并取消申报资格2年。
第三十五条 申报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发现,由办公室提请广西应急管理协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推荐机构在安全科学技术奖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由办公室提请广西应急管理协会撤销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专家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职业操守的,一旦发现,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广西应急管理协会解除聘任关系。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涉评审的,广西应急管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调离相关岗位或者辞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同一申报人(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每届申报不得多于3项;科技成就奖和科技创新奖连续两年申报均未获奖者暂停一年申报。
第四十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进入评审阶段后提出撤奖的项目,需由申报人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撤奖。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推荐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推荐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廉政行为规定,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办公室处理与评审工作中相关的异议、举报。
第四十二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如作为完成人参评安全科学技术奖的,应当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保密审查机制,申报项目需进行不涉密承诺。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办公室、第三方推荐机构、推荐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视情况需要,可以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应急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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