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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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桂安协字〔2013〕6号

各会员单位: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安协),于2012年12月14日在南宁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的修改案。经报自治区民政厅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核准,本章程从核准之日(2013年1月21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2013年1月30日
 主题词:印发   章程   通知                      
抄报: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中文名称为: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Manufactural secur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Guangxi(MSMAG)。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面向全区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热心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区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课题的考察、研讨、咨询和服务活动;
(二)宣传推广国内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及先进科技成果,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三)建立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全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项目课题的调查研究、考察分析和对全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项目课题进行论证,为政府的决策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四)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管理或技术培训班,提高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五)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伤亡事故技术分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学术交流活动,评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
(六)为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七)受会员单位的委托,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论证;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接受会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民政厅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广西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 本章程自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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